原告深圳市速輪運動器材有限公司與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關于第22949415號“SOLON”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jīng)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78779號《關于22949415號“SOLO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訴爭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自行車,自行車車架,自行車輪圈,自行車鏈條,自行車車胎,自行車打氣筒,運載工具用輪子,自行車車轂,電動自行車,車輛引擎罩
引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小型機動車,機車,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器,車輛內裝飾品,摩托車,自行車,高架纜車,運行李車,雪撬(車),車輛輪胎
【案情介紹】
訴爭商標系由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駁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商評字【2018】第78779號《關于第22949415號“SOLO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guī)定辦理續(xù)展手續(xù);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與六個月的的寬展期。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面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xù)展手續(xù)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本案引證商標的商標專用期限至2018年3月6日。引證商標注冊人已超過法定寬展期仍未對該商標進行續(xù)展。截至本案審理終結,引證商標已因未按期續(xù)展而喪失商標專用權,已不再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訴爭商標被駁回的注冊申請所依據(jù)的事實不復存在,故被告應當重新針對訴爭商標是否應予注冊作出決定。最終法院依據(jù)情勢變更原則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78779號《關于第22949415號“SOLO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