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東市宋站鎮(zhèn)開河正宗南京烤鵝店對其注冊在第29類的18681534號“宋站李氏”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為同一地域的,在我司律師建議下,雙方簽訂了《商標共存協(xié)議》,并且經(jīng)過了公證,最終“宋站李氏”核準注冊。
申請商標標識:
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為同一地域的,雙方簽訂了《商標共存協(xié)議》,并且經(jīng)過了公證。協(xié)議約定,雙方同意本案第“18681534”號申請商標與第“18562810”號引證商標在第29類產(chǎn)品上共存。所以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會影響引證商標的在先商標權,二者完全可以友好共存,應對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結合其家鄉(xiāng)、家族設計而來,指向明確,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含義、呼叫方面均區(qū)別明顯,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根本不構成近似。申請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含義、呼叫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申請人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jù),商評委最終裁定18681534號“宋站李氏”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