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陜西蒼山秦茶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對魏永利指定在第30類商品上申請的第52831858號“涇渭丈母娘”商標提出無效宣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后,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等法律規(guī)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
裁定書明確指出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認定陜西蒼山秦茶集團有限公司引證商標二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在“茶”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加之,雙方當事人又同處于陜西省同一地域,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及其產品、商標知名度情況理應知曉。故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所禁止之情形。
裁定書截圖
國知局具體評述如下:
一、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茶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茶葉、茶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涇渭丈母娘”與引證商標一“經渭”、引證商標二文字“涇渭茯茶”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印象相近,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以一般注意力易產生混淆,已構成近似標識。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鑒于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茶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一、二,且我局已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其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我局在類似商品上無需再對申請人引證商標二是否達到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認定以及無需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申請人商標予以特殊保護。關于在非類似商品上爭議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我局認為:由前述查明事實3并結合申請人提交的獲獎資料等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申請人引證商標二經使用在茶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涇渭丈母娘”與引證商標二文字“涇渭茯茶”頭兩個字完全相同,且在含義方面未能形成明顯區(qū)別,已構成對引證商標二的摹仿。加之,雙方當事人又同處于陜西省同一地域,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及其產品、商標知名度情況理應知曉。被申請人在本案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對爭議商標的創(chuàng)作來源等進行合理解釋。在此情形下,爭議商標注冊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二具有相當程度的聯(lián)系,不正當地利用申請人商標的市場聲譽,進而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本案宜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如下: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