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華林禪寺對其注冊在第14類的17070184號“崋林禪寺”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廣州市華林禪寺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寺廟的品牌。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申請注冊了“崋林禪寺”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6年5月25日被商標局駁回。
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 17070183 |
引證商標 4339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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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為組合商標,色彩艷麗,字體采用繁體的書寫方式;引證商標為純文字商標,色彩單一,字體采用手寫的書寫方式,整體外觀猶如一幅卷軸。二者差別巨大,只要相關公眾加以注意,易于區(qū)分。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上明顯不同,發(fā)音不同,音節(jié)不同,呼叫重音不同,相信一般公眾僅憑發(fā)音僅能輕松將二者區(qū)別開。
申請商標來源于申請人“廣州市華林禪寺”的名稱,“華林禪寺”為申請人的名稱,此種設計理念的目的就是將申請商標標識與名稱對應起來,將名稱與商標合二為一使此標識與寺廟形成更強的聯(lián)系。而引證商標中漢字“華林珠寶玉器城”明確表示了該企業(yè)所從事的行業(yè)是珠寶玉器的銷售。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含義指向截然不同,前者指向佛教和禪寺,后者指向珠寶玉器和店鋪。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為申請人“廣州市華林禪寺”以專屬于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的規(guī)定,根本不會產生不良影響,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人非常注重自身的宣傳,申請人將其商標使用在信封上,并投入使用,并出版印有其商標的日歷、購物袋、雨傘以及T恤上。申請商標的廣泛使用,擴大了宣傳影響,并且也說明了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認可。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含義、呼叫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根本不構成近似。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7070184號“崋林禪寺”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