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對四川省超廣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31類的11932823號“”商標提出異議,四川省超廣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該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對比如下:
被異議商標 11932823號 |
引證商標1 8967983號 |
引證商標2 15597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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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產品分屬于為第31類別;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產品屬于第33類別01小組,并且小組后也未標注交叉檢索,跨類近似情況。很顯然,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屬于不同類別,不包含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指定商品完全不構成類似商品。并且,在功能、用途、生產部分、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亦存在顯著區(qū)別,不構成類似商品.
被異議商標是圖文組合商標,由圖形、漢字以及英文三個構成要素組合而成。其中“太陽火球”圖案位于商標上方醒目位置,占據較大比例,且向上拉長的“火焰”設計,給人一種燃燒、熱情的視覺感受,在商標整體中非常突出,吸引消費者的視線,是商標的顯著部分;文字部分“香格里紅 Shangrila Red”位于圖形下方,占據空間比例較小,顯著性較弱。異議人的兩引證商標均為是單純的漢字商標,漢字橫向分布構成,構成簡單、清晰,與申請商標熱情、醒目的圖文形象區(qū)別明顯。
申請商標中、英文含義對應,更加明確了申請商標含義的唯一性,整體表達的是“香格里給人紅色印象”的事實,而引證商標表達的是一個“地點”,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的含義存在明顯區(qū)別,相關公眾完全能通過兩商標表達的含義區(qū)分商標的不同,不會導致對商品的誤認和誤購。
被異議商標整體設計風格“熱情、奔放”,漢字和英文呈上、下兩層分布,其漢字以行書書寫,字形輕快、飛揚,其英文為 “Shangrila Red”為楷體書寫,末尾單詞“Red”與前面單詞有一定間隙。申請商標中的英文和漢字均同商標中的“飛揚火焰”的設計風格相得益彰。而兩引證商標是純文字商標,字形均為特殊字體。引證商標1為毛筆字體,“香”是引證商標1中的顯著部分;引證商標2為“卷曲字體”書寫,每個漢字的開頭、結尾均做了卷曲設計,使引證商標2充滿外文氣息。
異議人并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商標在云南已獲得了一定的影響力,也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具有主觀惡意,被異議商標的申請并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被異議商標直接取自答辯人關聯(lián)公司“四川香格里紅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商號,完全為答辯人的獨創(chuàng)商標,并且在答辯人的大力宣傳和使用下,已經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完全是基于保護知識產權的善意目的。
綜上所述: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33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的“香格里”、“香格紅里拉”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并且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顯著性、呼叫和含義方面存在明顯區(qū)別,根本不夠成近似商標。故,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完全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被異議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并且異議人并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商標在云南已獲得了一定的影響力,也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具有主觀惡意,被異議商標的申請并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被異議商標為答辯人所獨創(chuàng),其在答辯人的大力宣傳和使用下,已經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完全是基于保護知識產權的善意目的。由于我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商標局最終裁定11932823號“”商標繼續(x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