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碳納復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42類的15145468號“碳納”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由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有其獨特的設計理念和含義。
首先,申請商標中心語的“碳納”取自申請人“長沙碳納復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字號,清晰且準確地代表申請人。申請人在申請商標中使用自己經(jīng)營的企業(yè)字號,目的就是將申請商標與企業(yè)名稱對應起來,使商標與企業(yè)形成更強的聯(lián)系,更能起到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與企業(yè)字號相對應,具有一舉兩得的效果。這種獨特的設計理念使申請商標更具有高度的顯著性與獨創(chuàng)性。
其次,商標是由圖形、漢字與字母構成的組合商標。標識以橢圓形為底,內(nèi)部采用紅色為底,代表紅紅火火,視覺效果明顯,非常吸引人眼球。字母內(nèi)部采用白色書寫的漢字“碳納”以及黑色書寫的字母“NMTXW”。所以,標識中的整體布局與設計均是由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具有較強的獨創(chuàng)性與不可復制性。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
15145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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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
13317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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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以漢字“碳納”為識讀重點,而引證商標以“農(nóng)品天下”為識讀重點;標識中的字母僅起修飾作用,兩商標在含義、整體外觀及呼叫方面差異明顯,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絲毫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根本不構成近似。
最后, 申請人具備較強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意識。“碳納”作為申請人的主打品牌,在多類別申請了系列商標標識,并且已經(jīng)獲得初步審定。本案申請商標完全是作為其系列商標加以保護的,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碳納”取自申請人的企業(yè)字號,具有特定的代表意義,完全可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功能。“碳納”作為申請人的主打品牌,在多類別申請了系列商標標識,并且已經(jīng)獲得初步審定。本案申請商標完全是作為其系列商標加以保護的,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申請商標以漢字“碳納”為識讀重點,而引證商標以“農(nóng)品天下”為識讀重點;標識中的字母僅起修飾作用,兩商標在含義、整體外觀及呼叫方面差異明顯,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根本不構成近似。申請商標的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核準。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jù),商評委最終裁定15145468號“碳納”商標予以初步審定。